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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 录音、录像成为合法有效证据的2个要件、6点技巧

在诉讼过程中,并不是所有证据都会被采信,尤其是偷录音或者偷拍的音频视频证据,而要录音或者偷拍作为定案证据被法官采纳,必须了解这些常识。

关于录音证据取证的相关规定: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录音证据,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由上述规定可知,视听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但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实践中,如何进行录音、录像才最科学呢?

1录音、录像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承担义务一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为防止对方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同时您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申请鉴定方先预交,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

2录音、录像内容必须完整反映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理由。

3录音、录像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录音、录像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录像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通过以上介绍和分析,希望大家对录音、视听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做一个全面的了解,都能灵活采集、运用录音、视听这一证据,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